马克思主义话语体系中的人治和法治——学习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体会
报告字数:7164字
报告页数:8页
摘要
要透彻理解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决不能沉迷于当今的西方话语体系。马克思主义话语体系与西方话语体系中“人治”与“法治”的内涵和本质有着根本的不同。首先,厘清法与法治的内涵。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在私有制产生以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和有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法与法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一定的法律与法治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即一定的法律与法治对一定的经济基础起着反作用,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起着决...
要透彻理解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决不能沉迷于当今的西方话语体系。马克思主义话语体系与西方话语体系中“人治”与“法治”的内涵和本质有着根本的不同。首先,厘清法与法治的内涵。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在私有制产生以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和有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法与法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一定的法律与法治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即一定的法律与法治对一定的经济基础起着反作用,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起着决定性的反作用。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并以法治之,只是法与法治的根本性质不同而已,还有法的完善程度与治理力度和治理方式有所区别而已。法与法治并不是超阶级、超国家、超社会的永恒现象,它既随着私有制、剥削、阶级和国家等现象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最终随着私有制、剥削、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因此,法与法治和自由、平等、博爱、民主、人权等概念一样,在阶级和有阶级社会里,总是有着特定的阶级性和具体内容的,抽象的超阶级、超国家的所谓有着“普世价值”的法与法治并不存在。其次,厘清人与人治的内涵。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和有阶级的社会里,每
<<
>>
作者简介
李慎明: 李慎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
相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