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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反腐败刑事法治的最新发展
摘要
从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第一部刑法典到1997年全国人大全面修订刑法典,经历了18年;1997年新刑法典颁布后,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的出台,又经历了18年。[1]在后一个18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刑法作了10次局部修改,包括1998年的一个单行刑法[2]和此后陆续颁布的9个刑法修正案(不包括13个立法解释[3])。从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开始,每次刑法修正都涉及对腐败犯罪刑法规制的修改完善,直至《刑法修正案(九)》达到高潮。[4]诚如主持《刑九》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所言,《刑九》的“整个立法过程是深刻领会中央政策精神的过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有关要求“是这次刑法修改始终坚持的指导思想”。[5]我们知道,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反腐倡廉法律制度体系,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的明确要求,在此背景下,《刑九》对腐败犯罪的相关规定作出一系列的修改完善,自是意料之中。这次《刑九》对腐败犯罪主要作了三个大的方面的修改和补充:一是对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作出重要修改,这主要体现在对刑法第383条的修改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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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仁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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