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合作是一种群体性行为,是农民为了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难题而协调行动以实现互利的社会互动过程(邱梦华,2008)。人类社会从远古发展至今,经历了血缘、地缘、业缘的不断进化,在此基础上农民合作的内容与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马若孟(1970)利用“满铁”资料对20世纪前后的华北农村进行研究发现,不仅存在自发性的合作形式,以解决生产生活中物品、资金、劳动力短缺等问题,而且存在地方政府强制性要求的合作形式,以保护庄稼和维护社会治安,如青苗会、红枪会等。费孝通(2001)通过...
农民合作是一种群体性行为,是农民为了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难题而协调行动以实现互利的社会互动过程(邱梦华,2008)。人类社会从远古发展至今,经历了血缘、地缘、业缘的不断进化,在此基础上农民合作的内容与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马若孟(1970)利用“满铁”资料对20世纪前后的华北农村进行研究发现,不仅存在自发性的合作形式,以解决生产生活中物品、资金、劳动力短缺等问题,而且存在地方政府强制性要求的合作形式,以保护庄稼和维护社会治安,如青苗会、红枪会等。费孝通(2001)通过对江村的调查,认为合作是一种协同行动,广泛存在于农民的日常生活中,如防卫性工事建设、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工业生产、宗教、救助、休息和娱乐等方面都存在合作现象。罗兴佐(2004)根据群体行为产生的基础把农民合作分为外生型和内生型。外生型合作是指主要通过外部强制性压力将分散的个体纳入统一组织体系的合作形式,它以国家性目标为导向,并依托国家权力进行动员,中国历史上围绕“治水”而形成的农民合作以及人民公社时期的合作化运动,都属于这种类型。内生型合作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建立在市场基础上的自愿合作,具有开放性特点,它以利益为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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