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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辩护本体省思
  • 报告作者:冀祥德
  • 报告字数:15804 字
  • 报告页数:17 页
  • 所属图书:中国人权年刊(第三卷 二〇〇五)
  • 图书作者:网络指导委员会 威廉·莎巴斯 毕小青
  • 出版日期:2007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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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修改,其中关于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是带有历史性的重大改革。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相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大为提前,明确规定了辩护人的数量、资格,扩大了法院指定辩护的范围,扩充了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引入了庭审控辩对抗机制等,律师能够多阶段、多形式介入刑事诉讼活动。这一立法变动旨在通过对辩护制度的完善,提升人权保障的力度,使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得以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行。笔者认为,仅仅从立法的角度看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无疑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巨大进步,甚至有人把它说成是刑事诉讼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不为过。1608322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所引起的实质性影响而言,不仅并非巨大进步,而且是严重倒退。有关部门权利本位的司法解释或规章使得中国的刑事辩护正在面临着让立法者始料不及的滑稽、尴尬而艰难的困境。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至今,中国刑事辩护的路却越走越难。以浙江省为例,《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刑事辩护率呈逐年下降之势。详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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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冀祥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站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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