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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制度的变异现象研究
摘要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规模的迅速扩张,学术界和社会各部门的争论也日益激烈,争论的焦点在于:在这些已经注册登记的合法合作社中,有多少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运作的?又有多少是为了套取国家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的“假合作社”或“空壳合作社”?有学者认为,大约80%以上的合作社是徒有虚名,或出于政绩需要,或为从中牟利而设。1617796也有学者针锋相对地指出,那些认为虚假合作社泛滥的言论言过其实。合作社只要依法注册,就没有真假之分,只有规范和不规范之分。不能用抽象的概念来框定合作社的实践,农民受益是关键。1617797学术界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争议,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国特色的合作社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关。公司制度与合作社制度最大的区别是所有者身份不同。企业所有者通过对企业的控制权和对企业利润或剩余收益的索取权这两项权利分享收益。1617798公司是投资者所有,投资者按照其投入股份的多少对企业行使控制权,并获得相应的利润或剩余收益索取权。而合作社是使用者所有,使用者与所有者同一。使用者按照平等原则分享组织的控制权,并按照其贡献大小获得组织的收益权。与遵循国际合作社联盟7项基本原则的经典合作社理论相比,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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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苑鹏: 苑鹏,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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