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监察规定(1994年2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布)
报告字数:3369字
报告页数:5页
摘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执法监督,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接受土地管理部门的监察。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第四条 土地监察工作实行专业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程序合法。第六条 处理土...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执法监督,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接受土地管理部门的监察。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第四条 土地监察工作实行专业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程序合法。第六条 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协调和配合;涉及规划、城建、房管、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或军队的土地违法案件,应会同有关部门或军队进行查处。第七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为土地监察部门,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辖区土地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权属变更的情况;(三)监督检查各类建设用地审批的情况;(四)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况;(五)监督检查土地费用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六)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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