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1994年4月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
报告字数:2306字
报告页数:4页
摘要
第一条 为保证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促进产权合理流动、企业优胜劣汰和结构调整,防止国有资产在交易中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产权所有人或产权受托人将其整体或部分财产在市场进行交易的行为,但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交易除外。第四条 政府统一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市场的监管。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由海南省证券管理部门主管。第五条 产...
第一条 为保证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促进产权合理流动、企业优胜劣汰和结构调整,防止国有资产在交易中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产权所有人或产权受托人将其整体或部分财产在市场进行交易的行为,但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交易除外。第四条 政府统一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市场的监管。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由海南省证券管理部门主管。第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依法设立,为产权交易提供公平、公开、公正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业务的收费标准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第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方向;(四)专门的交易场所和完善的通信系统;(五)相应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财务、会计、法律和工程技术人员配置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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