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任务和机构的通知(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报告字数:15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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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发[1979]60号文)各省、市、自治区党委、革命委员会,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和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已经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公布。这两个委员会,是一个机构,两个名称。撤销原国务院新技术引进领导小组和进出口领导小组。现将这两个委员会的任务、机构、工作要求等问题,通知如下:(一)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外...
(中发[1979]60号文)各省、市、自治区党委、革命委员会,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中央和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已经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公布。这两个委员会,是一个机构,两个名称。撤销原国务院新技术引进领导小组和进出口领导小组。现将这两个委员会的任务、机构、工作要求等问题,通知如下:(一)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1)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进出口贸易、技术引进、利用外资,以及对外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条例、规章,研究总结经验,改革有关管理体制。(2)会同国家计委,审议和制定我国进出口、技术引进、经济合作、外汇收支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检查督促计划的实施。(3)组织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采取有力措施,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4)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组织制订实施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5)统筹管理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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