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试办深圳、珠海、汕头出口特区的初步设想(一九七九年五月五日)
报告字数:1385字
报告页数:2页
摘要
为了调动爱国华侨、港澳同胞参加祖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更有效地利用他们的资金、技术和设备,发展我国出口商品生产,中央决定,在沿海少数有条件的省、市划出一定地区,单独进行管理,作为华侨、港澳商人和外商的投资场所。按照国际市场的需要组织生产,向国家缴纳税收,产品专门供应出口。现就我省试办深圳、珠海、汕头出口特区初步提出如下设想:一、试办特区的地点范围。初步确定:深圳、珠海和汕头三个市,划为出口特区。第一步先在深圳市西部,南头至蛇口一带,珠海市湾仔、拱北、香...
为了调动爱国华侨、港澳同胞参加祖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更有效地利用他们的资金、技术和设备,发展我国出口商品生产,中央决定,在沿海少数有条件的省、市划出一定地区,单独进行管理,作为华侨、港澳商人和外商的投资场所。按照国际市场的需要组织生产,向国家缴纳税收,产品专门供应出口。现就我省试办深圳、珠海、汕头出口特区初步提出如下设想:一、试办特区的地点范围。初步确定:深圳、珠海和汕头三个市,划为出口特区。第一步先在深圳市西部,南头至蛇口一带,珠海市湾仔、拱北、香洲一带和汕头市礐石(或郊区)、达濠一带,作为出口特区试点。并设置划定特区界限的标志,进行单独管理。经过试办,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二、特区建设的投资原则。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在特区内,允许华侨、港澳商人直接投资办厂,也允许某些外国厂商投资设厂,或由地方同他们兴办合营企业,同时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给予优惠的条件,利用当地的劳动力,比较集中地从事加工出口业务。并利用筹集的资金,进行市政建设。三、特区的水电、道路、交通、邮电、旅馆、医院、餐厅、娱乐场所等公用设施建设,请中央安排一定的投资(目前要求中央先拨给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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