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简单单一制、复杂单一制和复合单一制——兼论中央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几个问题
报告字数:40193字
报告页数:42页
摘要
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我国为单一制的国家。但是,宪法序言规定我国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第4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我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3条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89条第4项规定国务院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从这些规定来看,在我国,地方并非独立的政治实体,本身亦没有固有的权力,地方必须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更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因此,从宪法的基本精神...
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我国为单一制的国家。但是,宪法序言规定我国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第4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我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3条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89条第4项规定国务院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从这些规定来看,在我国,地方并非独立的政治实体,本身亦没有固有的权力,地方必须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更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因此,从宪法的基本精神及种种规定来看,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单一制。这是经学术界和实务界反复强调指出的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97年香港回归,1999年澳门回归,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我国在香港设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澳门设置了澳门特别行政区,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并可以“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名义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香港和澳门有权发行自己的货币,成立自己单独的关税地区,拥有自己的区旗、区徽,这些权力大大超过了我国省、直辖市和民族自治区的权力,也在许多方面超过了联邦制国家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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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禹: 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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