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和澳门之所以成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除了香港和澳门的文化、社会、法制、经济和生活方式与内地不同外,另外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其语言政策的取向。香港和澳门可以说是中国境内奉行双语制的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无论对外对内,所奉行的都是多民族和多边主义,但正式以双语作为法制和各制度体系的正式语言,从社会学角度来说,是多民族和多边主义发展的另一阶段,也是一项有益的尝试和挑战。在双语体制的推行上,尽管港、澳两地有着不同的发展,但在许多经历过和即将经历的问题上,...
香港和澳门之所以成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除了香港和澳门的文化、社会、法制、经济和生活方式与内地不同外,另外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其语言政策的取向。香港和澳门可以说是中国境内奉行双语制的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无论对外对内,所奉行的都是多民族和多边主义,但正式以双语作为法制和各制度体系的正式语言,从社会学角度来说,是多民族和多边主义发展的另一阶段,也是一项有益的尝试和挑战。在双语体制的推行上,尽管港、澳两地有着不同的发展,但在许多经历过和即将经历的问题上,都有着共同的特征。法律双语文本的效力问题,便是其中之一。具体来说,就是当立法、司法及其他官方双语文件的中、葡文文本内容发生明确或解释上的分歧和差异时,一切广义的适用法律者即包括司法官员、行政官员以至律师、法律工作者、一般的公务员(最重要的法律实施的主体之一)和澳门居民(最重要的法律适用的对象)等,在法律文本优先性的问题上,理应考虑各种因素,以决定哪一语文的法律文本效力较优的问题。由于该问题所涉及的研究范围广泛,非本文篇幅所能涵盖,下面将集中论述成文法法律双语文本明确或解释上的分歧和差异时,其效力孰优孰劣的问题。所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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