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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17~18世纪盛行欧洲的中国风
摘要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明郑归降清朝,中国政局逐步稳定,清政府随即解除海禁,开海贸易。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江(松江上海)、浙、闽(福州和厦门)、粤(广州)四海关成立。康熙时期,清政府设立的闽海关分别在福州和厦门设有海关监督衙门,即“南台和厦门衙署”。[1]到了雍正时期,为杜绝人口大量移居海外,浙闽总督高其倬等规定了海外贸易船的出口之处,“闽省者总归厦门一处出口,粤省者总归虎门一处出口,其别处口岸一概严禁,如有违禁在别处放船者,即行查拿,照私越之例治罪”。[2]甚至在厦门、广州等地设有“番馆”,专门接待来华贸易的外商。1717年以前,清代对外贸易的原则以“西洋来市、东洋往市、南洋互市”为主[3],使得中国东南沿海的对外贸易全面开放,外国船只可以自由出入广州或厦门港进行贸易,而运载货物前往东南亚地区的中国船只的数量更是惊人。与此同时,随着政局的稳定,景德镇窑业逐步恢复。康熙十九年(1680年),朝廷派官员到景德镇负责督管烧造宫廷用器的御窑。康熙时期,官府废除了匠籍制,充分激发了工匠的生产积极性。嘉靖以来御窑生产的“官搭民烧”制度,在康熙时期固定下来。这些措施和制度极大地促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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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淼: 历史学博士,厦门大学历史系副教授,福州大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陶瓷考古、海洋考古、宋元考古。在《考古》、《厦门大学学报》和《考古与文物》等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先后主持多项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项目、福建省社科基金规划项目。

胡舒扬: 厦门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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