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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三省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状况研究
摘要
农村法律服务的主要特征是法律服务对象的涉农性。长期以来,由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城乡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差别,使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资源匮乏、服务水平低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在东北,农村经济主要以农业为主,其经济和社会发展远落后于经济发达省份,因此,在目前的状况下,加大力度重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并在立法、软硬件建设、统筹使用法律服务资源、各类法律服务形式协同发展、增加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投入、考评和监督等方面规范发展,能及时有效解决东北农村法律服务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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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永智: 郭永智,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研究方向为经济刑法、地方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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