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作为立法目的条款,对该法各条款的解释和适用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但是,由于该法施行二十余年以来未进行过修改,现行条款中的整体目标、直接目标和间接目标均已出现不同程度不合时宜的情况。从立法技术上来说,宜秉承精益立法原则,对上述目标进行微调,塑造以保护竞争者、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利益为直接目标,以保护市场有效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为间接目标,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整体目标的多元利益保护体系,从而解决2016年2月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所忽略掉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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