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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考量
摘要
对于集资诈骗罪这样的经济犯罪的司法适用,我们究竟应当秉持什么样的刑事政策,包括死刑政策立场,规范应当如何解释,需要理论上的进一步厘清。可以说,在确立基本的死刑刑事政策的前提下,确立死刑明确性操作规则并实现经济犯罪死刑认定的制度化标准,就成为迫切的理论需求与现实的实践需要。本文的基本立场与基本观点是,就应然的死刑刑事政策而言,经济犯罪不应当存在死刑。对于经济犯罪而言,即便在有死刑立法的情形下,也绝对不意味着司法应当或者可以适用死刑,刑法的规定只应当具有宣示的作用,集资诈骗犯罪不应当适用死刑。刑法立法的基本走向及其对死刑的限缩规定趋势,意味着司法必须遵循同样的限制适用思路与严格解释逻辑。罪行极其严重的蓄意故意杀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受贿犯罪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集资诈骗罪更没有理由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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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蔡道通: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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