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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
  • 报告作者:夏勇
  • 报告字数:10489 字
  • 报告页数:11 页
  • 所属图书:死刑改革与国家治理
  • 所属丛书: 中国社会科学院刑事... 订阅
  • 图书作者:刘仁文
  • 出版日期:201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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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50条第1款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事实上,由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极少会再实施故意犯罪而在二年之后被执行死刑,故一旦被法院决定死刑缓期执行,便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免死牌,这意味着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简直就是生死一线间。因此,二者之界限的价值不言而喻,重于泰山。本文首先分析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之界限的含糊,其次介绍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之界限的通说,最后研究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之界限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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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夏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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