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主体地位和当事人资格,而不是将其视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客体,从而在诉讼构造上使被告方能够与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展开平等、有效的对抗。由于被追诉方与追诉方实际力量悬殊,法律赋予被追诉方某些特殊的诉讼权利来对抗追诉方,以消除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获得律师辩护权就是被告人诉权的一部分,被告人在律师专业法律知识的支撑下,能够与代表国家的公诉机关进行平等的理性抗争。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获得辩护,包括自行辩护的权利以及获得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尤其是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近二十年来审判方式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大重点。但是,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的作用却长期没有得到重视,其原因错综复杂,而改变这一状况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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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卢建平: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曹东方: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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