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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与地志
摘要
这篇文章讨论的内容属于森林“产权”的范围。但是与通常这种主题的文章不同,本文将不从国家法的产权定义、产权内容等开始。相反,本文从一个村庄的生活世界之地志特征(topographic features)开始。将法律特征与地理环境相联系是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所首先阐发的。但是进入近代以来,在现代性基础上的资产阶级法律将法律视为一种可以去地域化的规范原则。或者说在以个人权利为本的法律中,空间(包括时间)被假设为一种可以均质化的框架。在这种均质时空中可以任由抽象(个人)主体的理性驰骋。中国当代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以这样的时空观为依据制定的。最近的林权改革和草场承包都是这种法律时空观念的体现。依照这种与抽象个体(也是均质的)相对应的均质时空观念,普天之下的森林和草原本质上都是一样的,都是可以均等地分割为个人所有的。[1]哈维将这种征服和控制的企图称为“启蒙运动规划的时间和空间”,他指出:征服和控制空间,首先要求把它看作有用的、有延展性的,因此能够通过人类行动进行支配的某种东西。透视法学说和数学制图法这么做靠的是把空间在特质方面看作抽象的、同质的和普遍的,是一种稳定的和可以认识的思考和行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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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朱晓阳: 0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人类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978~1982年就读于云南大学经济系,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93~1995年就读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社会学专业,获研究生文凭;1996~2000年在澳大利亚悉尼麦格理大学学习,获人类学专业博士学位。主要从事政治/法律人类学、影视人类学、社会科学方法论等方面的研究。先后出版《小村故事:罪过与惩罚(1931~1997)》《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2003~2009)》《面向“法律的语言混乱”——从社会与文化人类学视角》等专著,在《中国社会科学》、《社会学研究》和Positions:Asia Critique等学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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