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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人”设立刍议
  • 报告作者:刘澎
  • 报告字数:7055 字
  • 报告页数:9 页
  • 所属图书:宗教与当代中国社会
  • 所属丛书: 世界宗教研究丛书 订阅
  • 图书作者:卓新平
  • 出版日期:2013年11月
  • 浏览人数:
  • 下载次数:
摘要
我国有五种国家认可的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俗称“五大宗教”。这五大宗教各有一批从中央到地方的不同层面的宗教团体,如各级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简称基督教“两会”)、天主教爱国会(在中央一级还有中国天主教主教团)等;同时也拥有各自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长期以来,受到国家认可的五大宗教的政治地位没有任何问题,许多宗教界人士还进入了各级人大与政协担任要职,因而人们往往以为作为五大宗教组成部分的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在法律上的地位也没有问题。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我国宗教团体[1]与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是一个非常复杂、微妙的问题;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而言,我国的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在法律上并不具有法人资格。这种状况在过去几十年里并未给我国的宗教团体与宗教场所造成实质性的不便,因为五大宗教一直是在各级政府的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开展活动的,党和政府从来没有放弃、放松过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宗教团体与宗教场所如果有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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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澎: 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讲座教授、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系客座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全国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美国埃默里大学法学院宗教与法律中心客座研究员、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长期研究美国宗教,政教关系及宗教与法律问题。1989年曾赴英国、德国、瑞士、荷兰等国考察政教关系;1989年底至1990年底,为美国圣母大学神学系访问学者;1994年夏至1995年夏,为美国乔治敦大学访问学者。此外曾在美国普林斯顿神学院、福乐神学院、哈德福得神学院任短期客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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