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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内保护的关系
摘要
本文分析了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内保护的关系。人权国际保护一般由国家和国际组织依据国际人权条约或国际人权习惯法,为防止发生侵犯人权的行为或针对已经发生的侵犯行为而实施。人权的国内保护主要是指国家根据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人权保护制度,由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以及专门的国家人权机构共同进行的尊重、保护和实现人权的活动。人权的国内保护的依据是国家的宪法或法律;在国家缔结的人权条约已经成为国内法律的一部分时,也包括国际人权条约。人权的国内保护的常态包括立法机关对人权的确认、行政机关保障人权的日常活动、司法机关对侵犯人权的救济,以及国家人权机构对人权保障活动的整体协调、监督和促进。人权的国内保护是人权保护的基础,人权的国际保护是国内保护的补充,同时国际保护又将促进国内保护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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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戴瑞君: 1980年生,内蒙古五原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先后赴希腊、日本、西班牙、荷兰、瑞士等国进行学术交流。在《法学研究》、《法学》、《法学杂志》等学术期刊发表学术文章十数篇,参著学术著作多部。现阶段研究重点为国际法、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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