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分析了国际人权条约与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主体,基本权利作为普遍人权在国家宪法中的体现,其主体的范围也不应再局限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但是一直以来,各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往往仅指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单从权利享有的主体角度分析,显然就要远远窄于普遍人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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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戴瑞君: 1980年生,内蒙古五原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先后赴希腊、日本、西班牙、荷兰、瑞士等国进行学术交流。在《法学研究》、《法学》、《法学杂志》等学术期刊发表学术文章十数篇,参著学术著作多部。现阶段研究重点为国际法、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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