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分析了国际人权条约与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内容。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各国宪法均在有关基本权利的章节中规定了范围不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但对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由于一直以来在认识上的分歧,往往不作规定或被理解为国家的社会政策。而国际人权条约所规定的普遍人权,不仅体现为权利主体的普遍性,而且体现为权利内容的普遍性,即无论公民权利还是政治权利,抑或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都是人权,各项人权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应当得到国家一体的、平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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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戴瑞君: 1980年生,内蒙古五原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先后赴希腊、日本、西班牙、荷兰、瑞士等国进行学术交流。在《法学研究》、《法学》、《法学杂志》等学术期刊发表学术文章十数篇,参著学术著作多部。现阶段研究重点为国际法、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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