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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人权条约与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保障机构
摘要
本文分析了国际人权条约与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保障机构。将国际人权条约所确认的基本人权在宪法中以基本权利的形式加以宣示,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只有设置了必要的保障基本权利得以实现的机构和程序,这些权利才能具有实际意义。许多国家把基本权利的日常实施交给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普通的司法机关来完成,规定宪法中所确认的基本权利具有直接适用性,对立法、司法、行政当局以及公民个人有直接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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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戴瑞君: 1980年生,内蒙古五原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先后赴希腊、日本、西班牙、荷兰、瑞士等国进行学术交流。在《法学研究》、《法学》、《法学杂志》等学术期刊发表学术文章十数篇,参著学术著作多部。现阶段研究重点为国际法、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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