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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人权条约与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救济制度
摘要
本文分析了国际人权条约与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救济制度。宪法在规定基本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基本权利的救济制度。有的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不止一个机构可以处理侵犯基本权利的问题。例如,蒙古最高法院和宪法法庭均有权处理涉及基本权利的问题。根据该国1992年宪法第50条第1款第3项,最高法院审理由宪法法庭、国家总检察院移交的关于维护法律及法律规定的人权与自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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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戴瑞君: 1980年生,内蒙古五原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先后赴希腊、日本、西班牙、荷兰、瑞士等国进行学术交流。在《法学研究》、《法学》、《法学杂志》等学术期刊发表学术文章十数篇,参著学术著作多部。现阶段研究重点为国际法、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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