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分析了国际人权条约与国家人权部门的建立和加强。所谓“国家人权部门”不包括依据“巴黎原则”建立的国家人权机构(NHRIs),而主要指国家权力机关内设立的各种保障人权的部门,以及国家为保障和协调某一特定利益群体的人权问题而建立的专项人权机构,比如国家妇女地位委员会、全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等。这些专门负责人权事务的机构或部门,其设立与履行特定的人权条约有着很强的对应关系。它们根据国际人权条约及其监督机构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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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戴瑞君: 1980年生,内蒙古五原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先后赴希腊、日本、西班牙、荷兰、瑞士等国进行学术交流。在《法学研究》、《法学》、《法学杂志》等学术期刊发表学术文章十数篇,参著学术著作多部。现阶段研究重点为国际法、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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