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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对国际人权条约的宪法适用
摘要
本文分析了中国对国际人权条约的宪法适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先后出现过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现行宪法。中国宪法演进的历史,是一段人权不断受到重视,人权的重要性和价值日益凸显的历史。1982年宪法在结构上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安排在“国家机构”之前,预示了相关内容在宪法制度安排中的重要地位。与之前三部宪法相比,现行宪法具有权利主体内涵明确、权利内容范围扩大、权利义务相互统一、权利保障更加完善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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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戴瑞君: 1980年生,内蒙古五原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先后赴希腊、日本、西班牙、荷兰、瑞士等国进行学术交流。在《法学研究》、《法学》、《法学杂志》等学术期刊发表学术文章十数篇,参著学术著作多部。现阶段研究重点为国际法、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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