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分析了中国对国际人权条约的立法适用。根据中国当前的实践,中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并不能被直接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中,也不能被直接适用,而需要通过国内立法转化适用。因此,为加入人权条约,中国通常要首先做好法律上的准备,事先检审现行的国内法是否与拟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相一致,有没有修改法律或者制定新法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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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戴瑞君: 1980年生,内蒙古五原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先后赴希腊、日本、西班牙、荷兰、瑞士等国进行学术交流。在《法学研究》、《法学》、《法学杂志》等学术期刊发表学术文章十数篇,参著学术著作多部。现阶段研究重点为国际法、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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