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分析了国内法院对区域人权条约的适用。与联合国人权条约相比,区域人权条约更经常地被缔约国法院援用,这其中既有地缘因素,也有条约机构的贡献。区域人权条约机构,特别是欧洲和美洲的人权法院,通过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形式增强了人权条约的实际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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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戴瑞君: 1980年生,内蒙古五原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先后赴希腊、日本、西班牙、荷兰、瑞士等国进行学术交流。在《法学研究》、《法学》、《法学杂志》等学术期刊发表学术文章十数篇,参著学术著作多部。现阶段研究重点为国际法、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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