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申诉方:加拿大,被诉方:欧共体,专家组报告:2000年9月18日,上诉机构报告:2001年3月12日。专家组报告要点:1.1996年12月24日命令(涉及石棉和石棉制品的限制)中的“禁止”部分内容不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的范围;2.命令中有关“例外”的部分属于TBT的范围。然而,鉴于加拿大没有就命令中有关“例外”部分的内容与TBT协定一致性问题提出申诉,专家组没有就后者做出结论;3.石棉网及其他类似可替代产品是GATT1994第3.4条意义上的相似产品;4.石棉水泥制品和已提交给专家组充分...
申诉方:加拿大,被诉方:欧共体,专家组报告:2000年9月18日,上诉机构报告:2001年3月12日。专家组报告要点:1.1996年12月24日命令(涉及石棉和石棉制品的限制)中的“禁止”部分内容不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的范围;2.命令中有关“例外”的部分属于TBT的范围。然而,鉴于加拿大没有就命令中有关“例外”部分的内容与TBT协定一致性问题提出申诉,专家组没有就后者做出结论;3.石棉网及其他类似可替代产品是GATT1994第3.4条意义上的相似产品;4.石棉水泥制品和已提交给专家组充分的信息(显示的)有关网状水泥制品是GATT1994第3.4条意义上的相似产品;5.在被认定相似的产品方面,该命令违反了GATT1994第3.4条;6.鉴于该命令对于这些产品的待遇是GATT1994第3.4条规定的歧视性待遇,该命令是在执行GATT1994第20条b段和序言;7.加拿大未能证实它基于GATT1994第23.1(b)意义上的利益受到了非违反之抵消或损伤。上诉机构报告要点:1.裁决:禁止石棉和石棉制品的法国命令没有表明与欧共体在WTO项下的义务不符;2.推翻了专家组下述裁决: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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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敬东: 1968年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国际经济法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国际法学博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2006年获首届北京市政法系统优秀人才提名奖。1986~1993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研究生院,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1998~2001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国际法专业,获国际法学博士学位。2001年担任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WTO法律实务研究所主任,其间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曾出版《国际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法律问题》、《中国入世议定书解读》等学术专著,《WTO的未来》、《贸易政策审议——WTO秘书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报告》等译著,主编《反倾销案件司法审查制度研究》、《WTO:解释条约的习惯规则》(与赵维田合作)等,主持商务部多项课题,并在《政法论坛》、《环球法律评论》、《中国法律》(香港)、《法制日报》、《国际贸易》等报刊发表大量学术文章和评论。曾担任2006~2008年度《中国法治蓝皮书》国际经济法部分撰稿人,《中国法治建设30周年》、《国际经济法学30年》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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