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人权保护领域,欧洲的特点是多种监督机制并存。20220744其中,《公约》所设立的以欧洲人权法院为核心的机制非常出色,因为它对人权进行了有效的和直接的司法监督。这一机制既易于实施,对成员国来说又具有强制力,更为重要的是,欧洲人权法院的法官直接并唯一地负责监督由《公约》保障的权利:对人权的保护既是其存在的理由,也是其关注的全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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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海峰: 男,土家族,湖南邵东人,1973年 5月出生,1994年 7月参加工作,1998年 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全日制学历为大学,现任凤凰县委常委、副书记、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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