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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权利保护法制的兴起
摘要
社会弱者,或称弱势群体,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一个新概念。现阶段我国弱势群体包括:生理性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体弱多病者;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因经济、城乡二元格局及灾害等原因被抛进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如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职工以及进城务工人员和农村贫困人口。另外,依具体情况和所处地位的不同,弱者或弱势群体的范围也在变化,如有时也包括与资方相对应的劳动者,与大企业相对应的消费者等群体。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巨变,利益多元化,对弱者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应运而生。弱者权利保护法制从无到有,逐步健全,对实现社会正义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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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莉红: 林莉红 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主任。1988年起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任教,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研究工作。近年来,关注社会弱者权利保护的理论研究,以行政法的视角研究行政给付、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和民间组织。已出版著作《行政诉讼法学》、《中国行政救济原理与实务》、《社会救助法研究》等,发表《民间组织合法性问题的法律学解析》、《法社会学视野下的中国公益诉讼》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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