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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未成年人保护法》刑责减免问题的社会学分析——以“四川青少年纵火烧人案”为例
摘要
本文从“四川青少年纵火烧人案”为例追溯未成年人刑责减免的理念与制度的历史回溯、当代实践、困境及其化解之道。首先,自周代以降中国一贯采取“德主刑辅”的社会控制。其中,青少年刑罚减免原则便是周礼以教化为主刑罚为辅的表现。旧时代青少年虽可能减免国之罚,但不免予乡治之“礼法”。其次,当前中国处于转型背景下,一方面,基层空心化甚至暴力化导致价值失范;另一方面,青少年提前成熟的身体欲望未经规训而趋于泛滥甚至暴力化。若不顾教化缺失的实情而继续听任青少年免予处罚,无异于养虎为患。最后,化解之道在于,一方面,短时间宜“以刑止刑”;另一方面,长远看,从人性流品不齐与教化重建看,宜教与罚并行不悖,且差异对待,先教而后罚,加强感化以及学校人格教育等,不迷信教化万能,而当对不可教化者辅之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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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易平: 刘易平,社会学博士,近年主要研究方向为生育与教育问题等,工作于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卢立昕: 卢立昕,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农村发展系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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