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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组织行政处罚制度审视——从登记管理机关的角度
摘要
社会组织的意义和功能已经越来越为公众所认知,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也相继出台。但是近期以来,关于社会组织的负面报道也令人堪忧。社会组织的健康规范运转是其生存之本和发展之源。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社会组织违反法律和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登记管理机关有权依照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程序,对社会组织或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实践中,尽管由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例并不多见,但也偶有发生。例如,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学会、中国《玛纳斯》研究会、中国艺术摄影学会等相继受到国家民政部的行政处罚。目前社会组织行政处罚制度本身存在不少问题,诸如行政处罚权限界定不清楚,行政处罚种类设置不合理,以及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等等,都对登记管理机关行使职权造成障碍。本文意图通过对现有法律规定的梳理,找出症结所在,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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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金锦萍: 金锦萍,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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