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项目环境法治到区域环境法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之创新和发展
摘要
历经四年多的论证、起草、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2009年8月,国务院正式公布全面推行区域环境法治措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意味着中国环境法治由项目法治模式向区域法治模式的转型,走出了坚实的一步,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由于各方的利益、处境、立场不同,对条例的评价也会有所不同。从法理上看,全面评价一部立法,应从立法必要性、立法目的的创新、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法律机制的创新和完善及法律责任的创新和完善方面入手。本文下面按照这一标准对条例予以评价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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