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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第100条看宪法适用理论的缺失
摘要
近年来,宪法适用问题在我国宪法学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对该问题的研究文章已经粗具规模。但是,由于多数文章将宪法适用的理论焦点主要集中在宪法在司法审判领域的适用性上,所以,在目前宪法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以适用的法律依据的情形下,宪法适用的相关理论构造很难产生实际的学术影响力。其实,作为宪法实施的一种重要形式,宪法适用不仅涉及司法审判机关可以将宪法作为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对错的标准,同时也可以作为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只要是强调以宪法作为人们行为依据的地方,就存在宪法适用。如果在宪法规范指向的行为领域,宪法不能准确地作为人们行为的实际依据,而是将大量的宪法问题都推向司法审查领域,实际上是忽视了宪法自身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和预防作用。本文所阐述的宪法适用问题,很显然是涉及宪法如何在实际生活中作为人们的行为依据,但是,这一问题长期以来却没有引起我国宪法学界的重视,而在宪法实施的实践中,也被有关的国家机关忽视了,由此引发了宪法自身效力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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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莫纪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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