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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 报告作者:王竹青
  • 报告字数:4200 字
  • 报告页数:5 页
  • 所属图书:婚姻家庭法前沿
  • 图书作者:夏吟兰 龙翼飞 郭兵
  • 出版日期:201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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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一般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为离婚对财产进行分割的书面协议,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自双方签字时起生效。这也成为一些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的主要原因。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合同法》第44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两项规定说明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在双方签字时起生效,而是以双方自愿离婚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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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竹青: 王竹青,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民法理论、妇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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