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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财产权是一组完整的权利
摘要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明确企业的产权关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已公布的《公司法》则明确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是,这两个文件都没有对法人财产权作出明确的界定,这就给研究和争论留下了空间。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对法人财产权的不同解释不利于理顺产权关系。因此,弄清法人财产权究竟是什么权,对于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和执行《公司法》是非常迫切和必要的。理论界对法人财产权的理解,形成许多不同的观点,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是: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依照授权,对出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全权经营企业全部财产,并承担财产保值、增值和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经营权是一种企业财产权,这种企业财产权和法人制度的结合,便构成企业法人财产权。因此,不应把企业法人财产权看作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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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铁民: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福建省优秀专家,第八届省政协委员。曾任福建师大政教系副主任、主任,经济法律学院副院长、院长,现任福建师大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全国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史学会副会长,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全国高等师范院校《资本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理事,中国世界经济学会理事等全国和省级学术团体的重要职务。先后承担和主持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课题、教育部“八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和“九五”、“十五”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以及其他省级科研项目等30余项。出版专著、译著、教材、教参(含合作)共10多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文版及英文版)、《经济学动态》、《光明日报》、《中国经济时报》等国内外刊物发表论文120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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