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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模式选择
摘要
合伙是国外专业人士执业的基本组织形式,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针对专业人士、特别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大量涌现,合伙制下的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令专业人士暴露在很大的法律责任风险之下。连带责任风险因现代专业组织规模的急剧扩大、合伙人人数的急剧增长而日益凸显其不合理的一面。近半个世纪以来,英美国家陆续开始探索以组织形式的创新来适当限制专业人士的风险,并最终创制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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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财经委《合伙企业法》修订起草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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