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量刑不可避免地需要考虑已然之罪与未然之罪,换言之,报应与预防。刑法不可能“不管不顾”地专任惩罚,还要注重犯罪人之社会复归,并兼顾控制犯罪之效果,为此,需要在各种相互竞争与矛盾的刑罚目的之间保持恰当的关系。剥夺犯罪能力之刑罚理论高调保证控制犯罪“不是件难事”,引起了极大的争论,其焦点不在于其控制犯罪的实际效果,而在于立基于再犯危险性预测的剥夺犯罪能力之刑罚目的能否以及如何在量刑中适用。“量刑问题是刑法理论的缩写图”,是“刑罚目的之展开”,对于剥夺犯罪能力之刑罚目的的探讨将使得量刑理论更加完善并具有目的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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