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麦考密克(D.Neil MacCormick)和萨默斯(Robert S.Summers)主编的《制定法解释比较研究》一书中,关于各国法律解释部分将对裁判者或解释者的法律解释活动有影响的资料区分为四类,即裁判者或解释者“必须考虑的资料”(must-material)、“应当考虑的资料”(should-material)、“可以考虑的资料”(may-material)和“不得考虑的资料”(may not-material)。萨默斯在比较与总结中将对裁判者或解释者的法律解释活动有影响的资料区分为两大类,即“权威性资料”(authoritative material)与“非权威性资料”(non-authoritative material)。与对“法律解释活动有影响的资料”相关的表达是“法律渊源”(resource of law)一语。美国著名法理学家约翰·奇普曼·格雷对法律和法律渊源作了严格的区分。他认为法律是由法院以权威性的方式在其判决中确认的规则组成,而法律渊源应当从法官在制定那些构成法律的规则时通常所诉诸的某些法律资料与非法律资料中去寻找。这些资料包括:(1)立法机关颁布的法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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