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与逻辑具有密切的关系。虽然各种法学理论对逻辑的态度各有不同,但都非常关注对其逻辑基础的探讨。近代法学一般把形式逻辑(演绎推理)作为其理性主义的基石,人们通常认为,演绎推理的结论是必然的,它能满足人们对确定性、稳定性、一致性的心理需求,建构概念清晰、位序适当、逻辑一致的法律逻辑体系,对于所有的法学家都有难以抵御的魅力。但是,自19世纪中后期开始,自由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批判法学等法学理论的研究表明,这种认定制定法律完整无缺、法律和事实严格对应、法官如同“自动售货机”的法治观念,不过是一种幻想,一种“法律神话”。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了对三段论推理模式、基于形式逻辑的法律逻辑进行严厉清算的过程。法学家们对形式法律逻辑的责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逻辑推理只能解决简单案件,而不能解决疑难案件。(2)法律文本的步骤言行、相互矛盾及缺漏,使得推理无法进行下去,因而需要实质推理加以补充。(3)真正的法律推理实际上从来没发生过,所谓的三段论式推理的依法判案,不过是一种包装。(4)逻辑推理模式使法律出现了机械性和僵化模式。这些批判的分析及回应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本文重点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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