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即使是在最一般的意义上,列维纳斯也是十分重视“直觉”的。作为现象学在法国的最早述介者,列维纳斯当然深得胡塞尔现象学“直觉(观)”的精髓。同时,列维纳斯也极为看重“直觉”在认知中的作用。他曾说:“在以最直接的方式接纳的材料中,直觉仍然是所有意义的来源,不管这些材料是观念、关系、还是感性。”比如在谈到语言时,列维纳斯认为,语言所给予的意义必须经过反思来获得合法性;而语言中的一切隐喻必须还原为材料。关键是,“语言中的比喻义只有通过直觉中被提供的字面意义得到其合法性”。不过,列维纳斯在这里所说的“直觉”还只是一般意义上的或心理学意义上的“直觉”;它还并非一种严格科学意义上的“直觉”,即现象学之“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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