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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木所有权归属的法经济学分析
摘要
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吴高亮发现天价乌木并引起纠纷的事件备受关注。此事件的来龙去脉大致如下:2012年春节,吴高亮在溜达时无意中发现一截木头并请专家进行鉴定,认定此木是乌木。吴高亮又请北京一家勘探公司证实存在其他乌木并进行挖掘。而后,通济镇主张乌木应该归国家所有。吴高亮主张乌木应该归其所有,或者归国家所有并由镇政府给予其400万元的奖励。彭州市国资办正式答复吴高亮:乌木归国家所有,奖励给发现者7万元。吴高亮认为,这有失公允正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诉讼对象是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人民政府。网络上的观点不统一,新浪微博一项主题为“村民挖到千万乌木,到底归谁”的投票,超过75%的网友认为“乌木不是文物,谁挖到谁得”,而支持乌木“国家所有”的只有不到10%。一些学者如梁慧星先生主张乌木归国家所有,也有一些学者如柳经纬教授认为乌木应该归吴高亮所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细观此案,乌木尚处于法律空白区域,乌木案件是一个疑难案件,依据传统的法学理论往往不能有效解决。乌木只有被发现才会有归属问题,发现方式有两种:国家发现或者个人发现,但这两种发现方式的后果是不同的,这是分析此案的逻辑起点。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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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姜爱丽: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李晓慧: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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