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方式——以《〈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为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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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不断深入的司法改革中,作为借鉴法治先进国家判例制度的重要成果,案例指导从酝酿到运作,都备受关注。案例指导制度的应然价值包括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效率、提升法官素质、维护司法权威,等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多个类型的指导性案例,但是,这些案例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充分体现出以上应然价值。实证研究表明,案例指导的实践效果远低于制度初创时部分研究者的乐观预估和制度制定者的愿景。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是:只有极少数审判活动明确提及参照了相关指导性案例,绝大多数指...
在不断深入的司法改革中,作为借鉴法治先进国家判例制度的重要成果,案例指导从酝酿到运作,都备受关注。案例指导制度的应然价值包括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效率、提升法官素质、维护司法权威,等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多个类型的指导性案例,但是,这些案例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充分体现出以上应然价值。实证研究表明,案例指导的实践效果远低于制度初创时部分研究者的乐观预估和制度制定者的愿景。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是:只有极少数审判活动明确提及参照了相关指导性案例,绝大多数指导性案例并没有直接被裁判文书援引。充分研习指导性案例,有助于培养法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这种间接方式固然重要,但是,无法充分彰显案例指导制度,而且原有的公报案例也完全具备此种功能。直言之,要真正发挥案例指导对司法实践的积极推动作用,直接援引指导性案例(尤其是在裁判文书中)是最主要、最关键的方式。在2010年底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只是在第七条,确定出现类似案件时,主审法官“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援引方式。这种付诸阙如的规定被认为是影响案例指导实际效果的重要原因,毕竟,在司法权威仍然有待提高的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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