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研究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即“动产担保交易法”为内容。本研究沿着“提出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展开。提出问题,这是本研究第一章的主要任务。从根本上讲,尽管大陆法系概念法学所决定的在质权和留置权之外发展非移转占有型动产担保物权可以弥补传统移转占有型动产担保对社会经济生活有效运转所造成的严重障碍,但其制度设计本身所引致的物权法制度内部的不相和谐,也是十分明显。如何剔除概念形式的羁绊,构建现代化商业社会所需要的动产担保法律制度,已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目前面临的法律难题。我国台湾地区在此方面的立法实践,虽有其时代进步意义,但已为过眼烟云,实不足为效仿。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为始祖和代表的北美功能式动产担保权益立法,为大陆法系动产担保制度之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另一崭新思路。有关世界性经济组织和金融机构推出的动产担保交易法(示范法),也为大陆法系动产担保制度改革的实施提供了范本。作为大陆法系的中国大陆民事立法,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起草并颁布的关键时机,可否将北美功能式动产担保交易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拿来为我所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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