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方现代哲学对崇尚理性思辨的形而上学传统的反思与拒斥,深刻影响了现代法哲学研究的叙事方式。以此为契机,后进的我国法学理论也正在摆脱传统的宏大叙事模式,将更多研究目光从对法治的价值呼唤转向对司法过程的微观技术操作分析。法哲学研究策略的上述转变,造就了法律解释学研究的繁荣与昌盛。如果把刑法解释问题置于这一大的学术背景下进行考察,则可谓喜忧参半。在国外,虽然正统的刑法解释理论依然占据学术霸权之地位,但借助加德默尔哲学解释学的力量,继承其师拉德布鲁赫衣钵的亚图尔·考夫曼早在20世纪60年代末,就对传统的刑法解释问题进行了批判性研究,并提出“法是当为与存在之对应”的著名论断,承认解释者“偏见”在法律解释中的合法地位;乌尔里希·施罗特也对传统刑法解释理论表示了适度的怀疑,主张在刑法解释理论中对解释者之主观评判表示尊重;儒攀基奇在《刑法理念批判》一文中,毫不掩饰地批判了作为传统刑法解释理论根基的罪刑法定主义,并在其行文中表达了关于刑法解释问题的基本立场。与此相对,日本刑法学界相较于其从事民法解释学研究的同行,则逊色不少。除少数学者如团藤重光主张重视解释者的“偏见”外,其学界的主流仍是建立在传统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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