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程序性裁判——审前程序司法审查实证分析及法官的裁判思维
摘要
随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程序价值的重视及程序地位在立法中的确立,近几年有学者提出建立程序性裁判机制这一命题,也有称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在刑事诉讼中,我国目前不存在现实的程序性裁判机制。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91条首次详细规定程序性违法的法律后果,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程序规则的逐步健全和程序性裁判机制的初步确立。但该条规定的是对法院违反诉讼程序行为的司法审查,而实际上,刑事诉讼中对私权的干预最强烈、威胁也最大的是庭前程序,“在侦查阶段,1996年以前,中国实际上实行的是审问式侦查模式,诉讼呈现两方组合形态——侦查机关与被追究者,且侦查机关居于绝对支配性地位,被追究者未获得主体性地位……这一格局在修订刑事诉讼法以后,基本上没有得到修正,侦查机关依然拥有强大和广泛的侦查权力,缺乏中立司法机构的审查监控”。在法律规定付诸阙如的情况下,现实生活并不停止不前,法官不可避免地要面临对公权机关庭前程序违法如何裁判的难题。以下是一则真实的案例,笔者在敬佩主审法官的勇气和智慧的同时,受其缜密的法律解释和推理过程启发,尝试对在目前情况下,法官如何进行程序性裁判做出总结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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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秀霞: 作者单位: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东普: 作者单位: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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