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指导性案例的差异倾向及其原因——基于裁判结果变动的分析
摘要
在司法改革的进程中,案例指导制度受到了特殊的关注,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长期强调了将特定判例引入司法过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案例指导制度在理论上的价值和意义已经无须赘言。在经过了长时间的呼唤和探讨之后,以2010年底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为开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和公安部都陆续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定,这标志着案例指导终于实现了从理论呼唤到制度实践的艰难跨越。截至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六批共26个指导性案例(其中刑事类指导性案例共6个),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四批共16个指导性案例。作为最高司法机关,两高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全国各级地方司法机关的实践工作都有着深刻影响,这些案例中所蕴含的倾向也值得细致分析。虽然司法机关的实践工作大致可以分为司法过程和裁判结果两个方面,法学研究中也存在着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分野,但是,裁判结果是分析两高指导性案例时需要更加关注的对象。按照从案例指导制度内到该制度外的顺序,支持这一结论的理由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1)指导性案例的官方定位。两高在官方文件中几乎给出了一致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是“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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