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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对象的选择
  • 报告作者:汪全胜
  • 报告字数:8881 字
  • 报告页数:10 页
  • 所属图书:威海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作品...
  • 图书作者:刘昌毅
  • 出版日期:2017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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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我国开展的立法后评估活动,都选取立法机关制定的一件或几件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法律法规作为评估对象,如云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选取《邮政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条例》作为评估对象;甘肃省人大常委会选取本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农机管理条例》作为评估对象;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也选取了《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作为其首次评估对象;国务院法制办选取了《艾滋病防治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信访条例》《蓄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六件行政法规作为首批评估对象等。那么,作为评估组织活动的主体为什么选取这些法律法规作为评估对象呢?其理论依据是什么?是不是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可以进行评估?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对我国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立法后评估制度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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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汪全胜: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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