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化的罪刑法定,其价值有赖于在司法运作中得以充分实现。作为我国罪刑法定之“法”的成文刑法及其所确立的规范并不能为司法办案人员解决一切问题。规范的抽象性、内容涵盖的有限性以及作为法律载体的语言本身存在的模糊性,使得罪刑法定之“法”的局限性不可避免。于是,法律方法凸显出其重要的作用。本书选取方法论的视角,将法律方法的理论与刑法丰富的素材和实践中遇到的大量疑难案件相结合,研究刑事个案裁判的思维方式和思维范例,并重点阐明法治后发型的我国罪刑法定司法化中法律方法运用的基本立场。主要内容和观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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